执行案款发放公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对部分执行案款予以公告。请相关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携带身份证明、执行款权利确认材料等资料联系本院,办理执行款发放手续。逾期未联系发放的,本院将依法办理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手续。
特此公告。(公告案款明细见附件)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