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燕与周绍九共有物分割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周燕给付周绍九房屋价款515499元,周燕已将上述款项交至本院保管。请周绍九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持相关身份证件、权利确认材料等材料至本院执行局办理认领手续,逾期不认领或者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本院将依法办理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手续。相关费用由权利人承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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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