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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双眼谨慎“加盟” 避免掉入创业陷阱
  发布时间:2024-07-11 16:58:49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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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我们时常看到各式各样的餐饮加盟招商广告,但是创业失败的风险也随之提高。

近期,和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原告张某(甲方)与被告餐饮公司(乙方)签订了《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特许加盟乙方某餐饮项目,并获得在一定区域的经营权和市场拓展权。乙方对甲方进行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运营指导费74,000元。

截止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张某认为其未收到任何服务,餐饮公司既未对张某进行选址服务,也未对张某进行培训、指导。后张某发现餐饮公司既不具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也未对张某进行信息披露。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餐饮公司返还运营指导费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涉案合同的性质;二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若违约被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一:涉案合同的性质

原告系在被告要求的统一模式下开展经营,并依照涉案合同约定,需及时、足额向被告支付相应费用。前述经营体系是以某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在其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的一种特许经营模式,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特许经营的种类,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虽名为“服务合同书”,实为特许经营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的74,000元“运营指导服务费”可以认定为特许经营费用。

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若违约被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经审理查明原告无法履行涉案合同,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未能帮助原告成功选址,造成后续原告无法开设并经营自营店,且被告未证明履行了信息披露责任,违反了其作为特许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理应向原告承担赔偿相应损失的法律责任。同时,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同期限内向被告提出过异议,不能证明其也积极履行了涉案合同,原告亦存在怠于履行涉案合同的情形,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餐饮公司应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70,000元。 

法官说法

在此法官给予三点提示:
一是切莫轻信赚钱速度快、利润畸高等话术。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莫在他人的介绍下,就冲动付款、预期过高,最后问题显现,不仅面临钱款损失,而且耗时耗力。
二是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注意合同内容。对于对方允诺的合同义务和赠送的物品等服务必须书面写明。在签订前要逐条逐项地阅读合同内容。
三是注意证据留存。对于双方的沟通往来一定留好记录。如若选择加盟,在店铺装修、试运行阶段保留的各类票据要妥善保存并拍照留存。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特许方义务,在未能按时完成时一定要勤于督促并做好留痕。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