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津0101执6111号
本院在执行(2023)津0101执61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君与被执行人王建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丽君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建学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王建学,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金唐庄村2区2排22号,身份证号:12022519841021221X。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学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5005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或等价)的20%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相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学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杭潇 电话:022-27831778
本院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7号和平区人民法院地矿院区
邮政编码:300071
本院郑重承诺:人民法院对提供线索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保密,请广大知情人员积极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将按照本悬赏公告的内容立即发放悬赏金!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