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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购买的“大品牌”机油,可能是假冒的!
  发布时间:2024-05-09 16:28:40 打印 字号: | |

贴牌造假,以假充真。

你知道吗,为了牟取高额利益,生产、销售假冒机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期,和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采用购买标有“壳牌”“道达尔”等注册商标的机油桶、包装箱等材料,再到案外人处灌装散装机油的方式,制造假冒商标的机油对外销售。2019年9月至2023年5月,其非法经营数额达100余万元。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受案外人(另案处理)雇佣,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向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提供的标有“壳牌”“道达尔”等注册商标的机油桶内灌装散装机油,非法经营数额2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帮助被告人张某某租赁房屋用于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及包装材料,并招聘、培训销售人员。经查,其租赁房屋中存放的机油价值30余万元。2018年10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佣销售假冒机油,销售金额80余万元。2019年3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受雇佣销售假冒机油,销售金额30余万元。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作出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的刑期,并判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包装、标识等违禁品、密封机器等作案工具的判决。

法官说法


为牟取非法利益,公司或个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生产、销售,致使假冒商品流入市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可通过要求商家出示品牌授权书、扫描产品防伪码等方式避免购买假冒商品,发现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情况下,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同时提醒广大生产商、销售者,进货时需要核验进货厂家品牌授权委托书,保证产品为正品,切莫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制造、销售,否则不仅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