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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欠租被诉,法官入户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4-03-26 15:39:57 打印 字号: | |

“喂,你好法官,我是曲某,感谢您啊,这么用心帮助我们化解矛盾,我九十高龄的母亲终于能解开心结了,你们辛苦了!”一个气温回暖的春日下午,和平法院民三庭法官接到了来自曲某的感谢电话。

曲某是一位公产房承租人,也是众多欠租案件的被告之一。


一场欠租纠纷


2024年2月18日,和平法院接到某房产服务中心起诉状,称曲某欠付其管理的公产房租金近十年,租金6000余元,且根据合同约定,曲某欠租的违约行为还应支付其违约金12000元。

承办法官经过多次沟通,发现原、被告都希望双方能够友好协商处理,且得知房屋的实际住户系曲某年过九旬的母亲孙某,“老人年纪这么大了,尽量别折腾到法院来了。”法官决定主动上门沟通调解。


主动上门的法官


“这栋楼有年头了。”法官在心里暗暗说道。老人见法官主动登门沟通,这么多年的“苦水”一股脑儿的倾吐出来。“这房屋啊,在租赁期间就有很多问题,常年存在落灰、排线起火、漏水情况,我儿子多次向房产服务中心报修,他们就局部修修,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我儿子后期因为维修这房子,掏了不少钱,我就想着,那房租我不交了!”面对老人的抱怨,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承办法官知道,孙某的维权方式和方法出了偏差。

法官随即联系房产服务中心,他们称因案涉房屋系半地下室、地下室结构,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无法对该房屋进行系统性修缮,仅能就局部问题进行日常维护。

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点之后,承办法官心里有数儿了。一方面主动宽慰、安抚老人情绪,同时向其儿子曲某阐释,承租人应当在房屋并无不能居住的情形时,履行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至于房屋维修,我们会跟房产服务中心沟通的,您放心。”

另一方面,法官也向某房产服务中心释明,出租人负有保证租赁房屋适于居住和对房屋设施及时维修的义务,“租金确实应该支付给您,但是房子日后的修缮,您这边要负起责任啊。”


马不停蹄的法官


同日下午,和平法院民三庭与该房产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及上级管理单位展开座谈,就本案及近年来受理的公租房案件中凸显的审理难点、租户反映的服务问题予以提示,并建议今后应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春风送暖解心结


这样一批拆不起,搬不走,也离不开的“老房子”,尽管无情岁月为它们留下了斑驳印记,但有一批年过半百的原住民“坚守”在此,“不愿”离去,问起缘由,众人答案出奇一致,房子虽老,却捕捉了太多专属于己的、难以忘怀的动人瞬间,或明媚或阴郁或酸楚或狂喜......法官在楼宇间为人民穿梭的身影和汗水,让双方放下心结,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老人当场支付自2014年起至开庭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共计6328元,房产服务中心也承诺今后将保质保量的完成修缮工作,保障“坚守”在此的老人“老有所居”。

上述案件的圆满解决,是和平法院多年来一直坚持用心、用情、用法关注和解决公租房司法问题的一个缩影,也是始终将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具体实践。“春风化雨”暖人心,“如我在诉”解民忧,和平法院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之路上不断走深走实......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