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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巧用离婚居住权,依法保障“她”权益
  发布时间:2024-03-13 17:23:35 打印 字号: | |

作为女性

你是否面临着虽然感情破裂

但担心离婚后失去住所的困扰?


近期

和平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

在双方均同意的基础上

为离婚生活困难的妇女

设立居住权且明确具体居住期限

保障妇女离婚后居有定所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李某(女)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双方于2018 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感情破裂无法挽回。

故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令: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

调解结果



被告李某收入水平不高,且名下无房产,生活较为困难。而登记在原告张某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并无经济能力支付购房补偿款给女方。在调解过程中,李某认可感情确已破裂,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房产分割存在分歧。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避免李某面临离婚后无房可住的困境,法官深挖双方矛盾根源,寻求财产分配的平衡途径。经过法官从法律、情感等多个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通过适用民法典“居住权”规则,对涉案房屋“分割而不割裂”,女方可以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直至房屋分割并履行完毕。

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女由双方共同抚养、轮流照顾,具体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原、被告均同意,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进行分割,但双方就张某名下房屋分割并履行完毕前被告李某有权在此居住;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明确了设立居住权可采取书面合同、遗嘱等形式。在离婚纠纷中,有些夫妻感情生活确已破裂,但面临着收入不高、名下无房等窘境。

本案通过调解的方式为女方设立了居住权,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是在保障男女双方离婚自由的同时,保障弱者一方的利益平衡。


法官有话说



很多工作出色、经济独立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然会处于弱势地位,婚姻关系一旦破裂,女性更容易成为情感上的受害者。在双方均同意的基础上,为离婚妇女设立暂住居住权,且规定具体期限,保障了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女方利益,用温情司法彰显着司法温度。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