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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法院1篇案例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4-01-02 15:31: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布了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和平法院李杨编写的《张某某诉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优秀奖。



张某某诉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在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 被执行人配偶作为案外人以执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

裁判要旨

1.在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被执行人配偶作为案外人以执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由于该财产中隐含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根据共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规定,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2.民法典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特殊情形下,夫妻一方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已明显超出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而不在执行中析产可能使得另一方失去将来面临夫妻财产整体分割时公平分割财产的可能性,为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执行中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刘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贷款购买了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某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由双方共同居住并偿还按揭还贷。2018年11月,因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公司)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涉案房屋。后因刘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据此,原告提起执行异议,后被驳回。

现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令:1.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执行程序;2.依法确认涉案房屋的拍卖款系刘某与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对执行拍卖所得价款享有50%份额;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房屋是否系张某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二、张某某基于涉案房屋的共有权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三、能否确认张某某对涉案房屋拍卖价款享有50%的份额。

一、涉案房屋是否系张某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

本案涉案房产被司法拍卖前,虽登记在刘某名下,但系刘某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所得,应属张某某与刘某共同共有,夫妻二人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救济之诉,其兼具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两种性质,本案之中,张某某既可提出排除对标的物执行的诉讼请求,亦可请求对涉案标的物进行确权。因涉案房产已经本院司法拍卖,故对于张某某要求确认涉案房产拍卖款系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张某某基于涉案房屋的共有权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因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查封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某以涉案房产系共同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由于涉案房产中含有被执行人刘某的财产份额,并经生效判决认定平安普惠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故张某某以此为由并不能够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且涉案房产已经司法拍卖成交,故其主张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执行程序的诉讼请求,于事实和法律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能否确认张某某对涉案房屋拍卖价款享有50%的份额。

虽然夫妻关系终止前不宜主动区分每一项财产在夫妻间的具体份额,但本案中刘某对外所涉个人债务已明显超过其在涉案房产中享有的份额,如不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刘某与张某某各自份额予以确认,可能使得张某某在事实上失去将来面临夫妻财产整体分割时公平分割财产的可能性,因此,张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涉案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中50%的份额进行确认,并在执行中预留,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人刘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某房产拍卖款属于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某某对该房产拍卖款享有50%的份额;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