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感慨地说道:“没想到选择和解的方式,还能一次性收回640余万元。”
和解是当事人最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
法院会始终坚持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帮助双方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近期,和平法院将这样一起案子圆满执行......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天津市和平区某中心房屋。2021年7月,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法院判决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租金、房屋闲置损失等各项金钱义务约600万元,并要求被告对案涉房屋予以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系教育机构,且已退出经营,审判阶段代理律师亦表示不再代理执行阶段事务,原联系委托事项的法务人员也已离职,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但是法院通过多方了解,与被告总部集团进行积极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虽已退出天津市场经营,但总部集团仍未放弃恢复经营,具有和解的意向。在此情况下,承办团队立即研判,制定执行方案,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经过7个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总部集团筹款总计约640万元打入被执行人基本账户,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恢复原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件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选择和解将矛盾妥善化解。对于案件而言,不管是审理前、审理中、审理后,只要当事人愿意进一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双方愿意协商和解,和平法院会始终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积极打好“和”字牌,多举措以“和”促执,积极帮助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加大全流程调解力度。
和解需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上,制定出双方能够接受且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和解方案。
人民法院愿以真诚、专业、耐心的方式,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和沟通,共同促进和解方案成功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