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考试到就业,每一个重要的环节,都牵动着每一个家庭的心。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基于家长对孩子教育问题、就业问题的焦虑,为了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接受更优质的教育、拥有更理想的工作,不惜花重金,托人情买升学资格、就业资格。但是花钱真的能买到入学、就业等资格吗?
近期,和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王某相继注册成立三家教育科技公司,均由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二被告人虚假宣传公司有能力为客户安排就业、办理入学,以收取就业考试培训费等费用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在李某、王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张某等四名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业务员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对外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组织客户进行“面试”“培训”等,制造该公司正在为客户安排就业、办理入学的假象,并诱使客户支付高额费用,后以各种手段拖延退款时间,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目的。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间,共骗取被害人郭某等60余人共计1400余万元。经被害人报案,六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等六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为他人办理学籍、工作、落户之名,并承诺到期不能成功办理则退款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均起到主要作用,按照各自的职级、参与度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均当庭认罪,且不同程度退赔,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认定李某等六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四、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五、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六、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七、责令被告人李某、王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收缴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赃款,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就业观念,不盲目攀比,以教育、人社部门发布的官方招生、招聘政策为准,不轻信任何社会人员的“牵线搭桥”,切勿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