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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妥善处理孩童纠纷,是人民法院和监护人共同的心愿!
  发布时间:2023-10-25 16:17:07 打印 字号: | |


好动和好奇是
每个孩子的天性
但是由于孩子的
避险能力和风险意识不强
在玩耍的过程
不经意间会对自己或者他人
造成一定损害
近期
和平法院就审理了
这样一个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同一所幼儿园就学。幼儿园放学后,原告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他小朋友出园在幼儿园门前的区域内玩耍。被告王某某在玩耍玩具小弓箭时,弓箭射出击中了原告的左眼。后原告母亲带原告前往眼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李某某监护人认为被告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看护、管理职责,造成原告受伤,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的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和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外伤性白内障的损害后果是否系弓箭射中左眼造成;如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承担多少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一:损害后果是否系弓箭所致

经和平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某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与被玩具弓箭射伤左眼存在因果关系,作用力大小为完全作用。对该鉴定意见,法院予以确认。故原告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的损害后果系被告王某某玩玩具小弓箭时,弓箭射中了原告的左眼导致。

争议焦点二:被告承担多少侵权责任

被告王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玩弓箭时,弓箭射中了原告的左眼,造成了原告左眼的损害后果,其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亦不符合自甘风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由被告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原告的监护人亦在现场,但其未能注意到被告王某某玩玩具小弓箭有可能对身边的原告产生人身危险性,并对此采取相关措施,故其未能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及各方当事人在造成原告左眼受伤这一损害结果中原因力大小,法院认定由被告的监护人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赔偿费用。



法官提示


由于孩子活泼好动和好奇,需要家长以耐心和智慧引导孩子成长,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孩子玩耍带有攻击属性的玩具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应当引起学校、教师和家长的注意。各方应尽到监管责任,时刻叮嘱孩子谨慎玩耍此类玩具,避免因玩耍玩具对小孩自身或其他人造成伤害。

同时,法官呼吁家长采取和平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孩子们之间的矛盾,避免因为矛盾升级对于孩子们的关系产生影响。若不幸发生意外,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在及时送医的同时,还应注意及时固定和保存证据,为今后的沟通做好基础性工作。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