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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美丽与风险并存!选择医美机构,望您擦亮眼睛!
  发布时间:2023-08-31 18:10:45 打印 字号: | |

不管是“当窗理云鬓,对镜贴花黄”的精心打扮,还是“照花前后镜,花面交相映”的妆容检查,追求美丽是每个人所具有的权利。


选择“医疗美容”成为了人们追求高效、便捷的“变美神器”。但是美丽与风险并存,医美机构的选择需要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

不久前,和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被告某美容院的顾客。李某接受美容院提供的水光针项目,美容院员工为李某面部注射营养液。李某回家后发觉皮肤发红发烫,肿胀,发痒,部分针眼有炎症。为寻求治疗,李某先后多次去北京、天津各大医院就诊。原告认为,被告没有资质擅自开展美容服务,未经原告同意违规操作,造成原告被确诊为皮炎,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本案系医美领域下的消费者健康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如承担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原告所受损失的数额。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主张自己并非侵权人,是其员工的私自行为。但员工系被告工作人员,在被告营业场所处为原告注射水光针,应视为被告行为。

经法院查明,被告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的资质,依法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按照说明书记载,被告所使用的营养液的使用方法为涂抹于肌肤上,被告注射使用上述产品与产品本身使用方法不一致。注射行为对皮肤采取了侵入性技术方法,已超出了生活美容的范畴,应属于医疗美容领域技术方法。被告违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及违反使用方法使用产品的行为导致原告面部的损害,法院认定被告具有过错,该过错与原告面部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与被告的侵权行为相关,其所主张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面部皮肤长时间出现网格样的分布点状,给原告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法院综合考量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相关程度,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为美丽买单。但是存在部分商家和美容机构为了牟取利益,导致“黑作坊”“无资质”“以次充好”的医美乱象也层出不穷。

本案中,美容院一方面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的资质,违规经营;另一方面,也没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违规使用营养液,对于消费者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的“无证经营”医美机构存在一定警示作用,也有助于推动医美行业有序发展。


法官提示


希望各医疗美容机构依法依规经营,确保医疗质量。医疗机构还需加强规范意识,强化自我管理,加强对于从业人员的培训。

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消费者可以通过卫生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医美机构相关经营证件是否合规有效,了解医生是否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