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车马很慢、书信很远”,现如今“网络一线牵”,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成为人们快速沟通和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不少人会将网络当成情绪宣泄的“留言板”。
当我们在网上“冲浪”,受到他人言论攻击时,应该怎样合法合规地保护自己,发言者是否就在网络“外壳”的保护下高枕无忧了呢?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同为某小区公寓住户。小区公寓召集业主委员会成立了物业选聘工作小组,张某被选为该小组成员。小组成员名单公示后,刘某在业主自发组建的微信群内,对原告及其职业进行诋毁、谩骂。
张某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之后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张某认为,刘某在多达数百人的微信群中诋毁、辱骂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名誉权,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在群成员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对原告进行辱骂,用语激烈、影响范围较大,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由于被告对原告进行辱骂系发生于微信群,且该微信群现仍存续,故法院判决被告连续三日在微信群中以文字或语音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困扰及精神上的损害,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网络空间名誉权侵权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网络用户因观点看法不同,通过与其他网络用户辩驳,甚至使用侮辱性言语辱骂他人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公然进行言语攻击,使用较为严重的侮辱性言辞,对他人造成了生活和工作中的困扰及精神上的损害,不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构成名誉权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院在此提醒大家:在面对他人的网络不良、不实言论侵害时,应及时、合法、有效地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联系平台进行限制、删除;也可以积极向妇联、工会等组织寻求帮助;如多方努力仍不能解决实质问题的,还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官指引: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