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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生命重于一切,坚决杜绝安全隐患
  发布时间:2023-07-11 16:47:59 打印 字号: | |

“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的道理大家都知道,但当“危墙”关系到赔偿款,要不要搬走呢?

有些人还真把它作为一道选择题。

案件还要从2017年说起......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和平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A公司系承租人,原告赵六系出租人,A公司在租赁期间,对租赁房屋擅自进行拆改,导致墙体、地面出现开裂情况,故赵六诉至和平法院请求判决A公司搬离房屋并承担维修义务。

审理期间和平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案涉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论为房屋多处承重构件出现危险点,形成局部危房,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该房屋应停止使用,并立即采取临时支护措施,防止危房倒塌,同时鉴定机构出具了相应的维修方案。法院判决A公司在恢复至安全使用状态之前迁出并停止使用且应按照出具的维修方案进行修缮、加固并恢复至安全使用状态。

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修缮房屋需相邻的张三、李四、王五配合搬出,但是三人因搬家赔偿款问题拒不配合,导致A公司至今仍未能履行修缮义务。故A公司作为原告于2022年7月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张三、李四、王五诉至和平法院。

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上述房屋已经被鉴定为危房的情形下,出于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考虑,判令三名被告应配合腾出其承租房屋,以便原告完成修缮义务。但原告需给予三名被告搬家费用及搬离房屋期间的租房补偿费用。

张三、李四、王五以事发多年,原鉴定报告已过期,现在房屋安全情况不明为由拒不配合法院判决。

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

执行过程


鉴于该案涉及居民安全,甚至可能危及生命问题,执行局第一时间组织研究,确定了先鉴定房屋安全等级,再确定执行方案、工作思路,并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就案涉房屋委托鉴定检测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果危险性等级为C级,局部危险房屋,建筑物经加固修复,并经验收合格后,可继续以原建筑的使用功能正常安全使用。

因案涉房屋存在一定安全风险,为保障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本案组织专班人员开展执行劝释工作。经前期协调沟通,促成A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三、李四达成和解协议,两家最终自行腾房。张三及妻子特意送来锦旗感谢法院为保障其生命安全所作的工作。王五因拒绝与A公司协商,继续居于危房中迟迟不肯搬离,为保障其生命安全,和平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尽快安排施工人员进场修缮房屋。

执行当天,和平法院调用执行干警、法警、相关安保人员赴执行现场进行物品清点及现场秩序的维护。在执行过程中,王五的亲属情绪激动,前后两人分别冲击执行现场,不顾劝阻越过警戒线冲进危楼拒不配合腾房,和法干警出于对当事人安危的考虑,果断控制其激烈行为并将其带离现场,在安全地点对两人反复进行沟通释法工作,两人随后认识到此次行为十分危险,表示不再阻碍法院腾房执行工作并出具悔过书。为保障王五及亲属身体健康,法院联系救护车全程陪护。

执行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监督,邀请公证处人员对执行全过程予以公证,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工作人员到执行现场见证。交通管理局和平支队、住建委工作人员到场协助执行。此次腾房工作历经9个小时全部完成,在腾房过程中法院还及时将王五夫妻的医保卡、银行卡等在公证处见证之下取出并交付给王五,以保障其不因强制执行的行为影响就医、生活等基本权利。

案件至此圆满解决。


作为被执行人,应当知法、尊法、守法,住房安全、生命安全并非儿戏。承重墙承载的不仅是房子的重量,更是生命的重量,在装修房屋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私自拆除承重墙。在承重墙损毁后,多一分思虑,涉及生命健康,绝不能因赔偿款问题拒绝腾房,这是对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负责,为生命安全投资才是最大的福利。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