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系服务业小微企业,被告为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8年10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天津市某区的一处商铺用于经营早教机构,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8年10月始至2023年10月至。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按时交纳租金,直至2020年3月。因经营受到疫情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适用减三免三政策减免租金,遭到被告拒绝后,遂暂停缴纳租金。
2020年6月10日,被告单方面对案涉房屋采取断电措施,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
2020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寄送了《解约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
8月28日,被告又将通往案涉房屋通道的大门锁死,致使原告不能进入承租房屋。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减免房屋租金,退还租赁保证金并赔偿经营损失及装修损失。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疫情期间,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天津市下发的减三免三政策给予原告一定的优惠以及原告所遭受的极端措施的赔偿费用认定问题。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依法妥善处理了双方纠纷。疫情爆发前,原告始终按期交纳租金,未发生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疫后,原告以天津市发布减三免三政策为由,主张减负被拒,又在筹备复工复产之际,遭到断电、通知解约、上锁等极端措施,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原告的经济损失扩大,被告对后续合同的无法履行以及解除负有直接责任,构成严重违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判令被告按照减三免三政策的规定退还原告租金、保证金、经营损失、装修损失59万余元。
本案是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典型案例,“有恒产者有恒心”,依法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利,不仅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稳定企业发展预期,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手段。
原告作为小微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加盟和装修,在经营有所起色之际,遭遇新冠疫情的影响。
被告本应响应国家号召,按照政策规定向原告减免租金,反而拒绝执行相关政策,采取断电、上锁等极端措施,导致原告商铺无法经营,致使合同解除,其行为已构成恶意违约,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审理严格落实了中央、天津市的疫情减免租金政策,严厉制裁了违约行为,保护了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