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李女士在J房产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向华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买卖任何一方未能按合同条款卖出或买入该房屋,导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J公司仍有权收取居间服务报酬,如收取则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向J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7万元。之后,李女士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得知,因该房屋被法院多次查封,无法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李女士认为J公司作为中介,未尽到如实提供房屋真实、准确信息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J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7万元。
J公司则主张已经如实询问卖房人的情况,并核实涉案房屋的房本,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不同意退还服务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J公司是否应向李女士退还居间服务费7万元。
本案中,J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涉案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向委托人如实披露,确保房屋交易安全、稳定。J房产公司没有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影响交易的情形进行合理审查,致使李女士在支付购房款后,因房屋被查封未能继续交易,故李女士要求J房产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定J房产公司向李女士退还居间服务费7万元。
【法官点评】
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居间服务的专业知识,掌握获取、审查相关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同时,在委托人提供报酬的前提下,要求中介机构尽到谨慎、合理审查义务,不仅是权利义务对等的要义,也是对房屋交易安全性、稳定性的保障。
本案中,J公司未对涉案房屋阻碍交易的情形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委托人李女士无法实现房屋交易,应当退还服务费用。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不论何种情况中介公司均有权收取报酬”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情形,系无效的格式条款,不能作为J公司拒绝退还服务费的理由。
【法官提示】
近年来,越来越多卖房人和购房人选择在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下进行二手房交易,以规避风险。
因房屋被抵押、被查封、“一房多卖”等导致后续房屋交易受阻的案例也已屡见不鲜。
在此法官提示,中介公司应谨慎审查房屋情况,并如实向购房人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确保房屋安全交易顺利实现。
购房人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知晓影响、阻却房屋交易的现实情形,谨慎决定交易。
卖房人则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披露自身房屋情况,否则交易不成,于人于己均要承担不必要的时间损失、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