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平法院刑庭在审理一起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案件中发现,该案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监护人缺乏与未成年子女的沟通及安全教育,存在怠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刑庭对该案被害人的法定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家庭教育,为未成年子女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这是和平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提高了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意识,强化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观念,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了“法治之伞”。
下一步,和平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赋予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加人性化的司法关怀,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