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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承诺”找到理想伴侣?天津法官线上成功调解……
  发布时间:2023-03-16 16:22:0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离异后带儿子独自生活,其偶然通过网络看到被告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销广告,遂与被告销售人员取得联系。

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沟通婚介服务相关事宜,被告销售人员承诺可以帮原告寻找到理想伴侣,原告基于被告的承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销售人员支付5000元婚介服务费,但未签订书面的婚介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个月。

在此期间被告曾为原告介绍过两个相亲对象,但未达到原告的满意。原告认为被告并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对原告的需求置之不理,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了服务费,且被告已经为原告安排了两次相亲对象,双方虽没有签署书面的婚介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之间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承诺为其寻找到理想伴侣,但被告没有做到,故认为被告服务的质量与宣传不符,无法实现原告合同目的,要求被告退款。

被告则主张没有承诺过原告相亲必然成功,并向法庭提供了双方后续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合同已经终止,原告无权向被告提出索赔或其他支付要求。

本院考虑到原告作为消费者在与被告磋商的过程中所处的劣势地位,考量被告确为原告推荐、介绍过相亲对象,提供了婚介信息和服务,以及双方后续签订合同等情节,决定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彻底解决纠纷。由于原告需要照顾孩子且被告在外地,本院遂采取电话、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等线上调解方式开展调解工作。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退还原告部分预付款,本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当事人通过网络购买婚介服务,法院通过线上庭审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消费者对婚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婚介服务公司资质与水平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有些婚介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存在虚假承诺、夸大宣传等行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也大多是由婚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

消费者若轻易听信销售人员的承诺和宣传,而忽视对合同内容的审核,就有可能因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遭受权益侵害。消费者作为购买服务的一方,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欠缺,在维权过程中也常遭遇困难。尤其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这种新形式购买婚介服务,双方常常约定不明,甚至无书面合同约定,对消费者日后维权造成一定障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网络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审查,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