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于2018年4月入职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4月王某怀孕。2019年4月28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告知原告“直接休息就行了”,将王某辞退,并于2019年5月20日将王某移出微信工作群。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考勤机打卡照片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王某支付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王某作为劳动者实际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王某提供的劳动是连续性的,王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王某在孕期,非因过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防暑降温费、冬季供暖补贴等共计4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孕期妇女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女性获得家庭尊重和社会价值的重要基础,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非有严重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产等原因侵害女性劳动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法律对女性劳动权益作出的这种特殊保护,需要司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有力落实。本案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知悉王某怀孕后,当即告知王某“直接休息就行了”,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在情理上令人难以接受,在法理上属于违法解除行为,严重侵害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本案判决认定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对孕期女职工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予以有效弥补,有利于促进孕期和有怀孕计划的女性积极行使合法权益,对随意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起到警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