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为初中学生,李某为王某母亲,被申请人王某某为王某父亲。在教育子女问题上,王某某、李某夫妇常有分歧。某日,因孩子学习问题,王某某对王某进行殴打,李某上前阻拦,但王某某仍未住手,反而将拦在王某身前的李某打伤。事发后李某立刻报警,警察将王某送至医院。经诊断,王某鼻骨与上颌骨骨折、左眼结膜下出血、左眼睑肿胀淤青、右额头皮裂伤,李某脑后皮肤撕裂缝针。王某因此休学,心理长期处于恐慌状态。家庭暴力发生后,李某存在“家丑不外扬”的错误观念,除报警外不想寻求司法保护。因和平法院一直积极构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聘请和平区各社区妇联主席担任家事调查员,并在各“社区法苑”积极宣传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妇联工作人员知情后即建议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与和平法院法官沟通,一起为李某讲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和作用。后王某、李某向和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某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王某某向二家庭成员实施了暴力行为。王某、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禁止王某某对王某及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在向王某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也邀请了社区的妇联主席到场,共同对王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王某某当场认错,并表示绝不会再发生打骂行为。
法官说法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书的方式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禁令。
同时需要提示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机关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禁令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申请。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然后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不得违反,如果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与法院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融合发挥作用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保护妇女等家庭弱势成员人身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何将这项制度从法律条文转化成“有牙齿”的措施,需要持续性普法,也需要畅通受害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渠道。和平法院与辖区社区妇联主席建立的便利沟通机制,以及“社区法苑”平台机制就是畅通渠道的有力举措。法院通过社区同志保持着和居民时刻在一起的状态,在妇女等群体遭受人身安全威胁时,能够及时提供司法保护,并且这一保护性供给是辐射性覆盖全区的,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作用的机会大大增加。本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布,不但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未成年人提供了及时有力的司法保护,也是法院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诉源治理工作在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方面取得实际成效的典型代表,对加强法院与妇联、社区工作衔接、配合,共同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具有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