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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老司机上路“碰瓷”害人终害己,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并处从业禁止
  发布时间:2022-02-11 16:49:5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被告人王某(化名)作为滴滴车司机,在2018年至2020年,驾驶机动车在本市故意制造对方负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九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900元。另查明,在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驾驶涉案车辆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0余起。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故意制造对方负全责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禁止被告人王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机动车运营活动。

 

三、被告人王某退缴在案的款项人民币15900元,依法发还各被害人。

 

 

 

案例注解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成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王某的“碰瓷”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行为的危害性,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布从业禁止,预防其再犯罪,同时给社会树立起正确的价值导向,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良好秩序。

 

 

 

法官提示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被告人作为职业司机,丧失职业操守与底线,伺机制造交通事故,诈骗对方车主的钱财,其行为既触犯刑法,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社会公众也应提高警惕,遇到类似被“碰瓷”的情况,应立即报警,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