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国庆期间,被告人范某晚间与朋友外出饮酒,在回家途中为发泄个人情绪,在本市和平区某小区内,将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摘下并焚烧,致使国旗受损。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将范某传唤到案,范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经司法鉴定,范某在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为“普通醉酒”,其实施违法行为时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范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判决范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案例注解:
范某饮酒后为发泄个人情绪,肆意烧毁国旗,损害了国家的形象,破坏了国旗的尊严,冲击了社会公众的爱国情感,已构成侮辱国旗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范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最终判处被告人范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提示:
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尊严,爱护国旗就是守护国家尊严。让国旗完整鲜艳、庄严肃穆,不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重,更是对自强不息中华民族精神的尊重。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每个公民都应该尊重和爱护国旗,侮辱毁坏国旗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