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审判研讨
【和法微案例】结婚57年,法院支持他们的离婚愿望
  发布时间:2020-10-26 17:05:16 打印 字号: | |

为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在重阳节到来之际,天津高院筛选了近年来天津法院审理的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宣教作用,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案例一: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1934年出生)、马某某(女,1936年出生)于1963年登记结婚。双方共有坐落于本市和平区某地的房屋一处,登记在刘某某名下。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僵持不下近50年,经常吵架甚至动手,多次报警,刘某某曾三次起诉离婚。二人分屋居住20多年,生活用品均各自配备、分开使用。刘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询问,马某某同意离婚,但担心离婚后刘某某不与自己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的售房款,要求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加自己的名字,刘某某则担心房屋登记加名后马某某又不同意离婚,拒绝先行加名登记。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致使纠纷陷入僵局。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年逾八旬的老人,在如此高龄起诉离婚应有不同寻常的家庭纷争,于是十分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询问情况。经了解,双方夫妻矛盾积累较深,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承办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离婚的意愿,未再坚持劝说双方勉强维持婚姻状况,而将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共有房屋的加名登记问题上。经过法官反复释法说理,并细致分析离婚前后房屋加名在实际操作上的简繁差别,刘某某最终同意先为马某某办理加名登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限期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产权登记后将该房屋予以出售,售房款在双方均分的基础上给予马某某一定数额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正视老年人感情矛盾、尊重老年人离婚自由的典型案例。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有年龄阶段感情破裂的夫妻均有权通过离婚结束不幸婚姻的束缚。现实生活中,老年夫妻间关系不和、吵吵闹闹,往往被认为“这么多年都习惯了”,而矛盾之中老年夫妻的真实感情困惑易被忽视。对于老年人的离婚意愿,周围亲友通常以“大半辈子都这么过来了”的态度表示不解和不支持,司法也易受该种社会氛围影响,“劝和不劝离”。这种看似“和谐圆满”的处理方法却易造成老年人困顿其中不得脱身。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年逾八旬,是社会通常认为不应再有离婚纠纷的年龄,法院并非一味劝和,而是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感情矛盾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离婚自由,反复做调解工作,为当事人顺利解除婚姻束缚排除障碍。本案自原告申请立案日起十七天内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十分感谢法院,分别向案件承办法官赠送锦旗。案件被凤凰网等多家知名媒体进行报道,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转载法院的新媒体文章点击量过十万,引起社会公众对老年人婚姻状况和离婚自由的大讨论,网友普遍对法院的审理结果表示赞赏。

案件的妥善审理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证明了老年人的婚姻纠纷应得到客观对待,受不幸婚姻煎熬的老年人追求自由生活的权利同样应受保护,并对全社会正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婚姻困惑具有启示作用。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