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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30 16:55:19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最高法院、市高院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切实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力度,制定本办法。

一、增强服务和保障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民营经济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全院干警要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务必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目标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

二、坚持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审判活动中要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各项诉讼权利。认真接待民营企业当事人来访、来电,对民营企业实际困难依法合理关切,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并促使民营企业履行各项义务,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一体实现,努力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便利民营企业诉讼。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当场登记立案,对于欠缺部分材料的,可以邮寄后审查立案。引导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和天津诉讼服务网申请网上立案,节约诉讼成本。及时做好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当事人第一时间知晓案件进展,省去当事人询问案件的额外负担。根据案件情况合理安排庭审,当事人路途不便的,应尽量一次性完成庭审,便捷诉讼费用缴纳和案款发还路径,充分利用电子汇款便利优势,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路途奔波。

四、提升财产保全效果。充分重视财产保全对最终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纠纷快速解决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审慎考量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害后果。认真对待、及时处理民营企业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得限定保全担保方式,对保全担保人的询问以必要为前提,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执行,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以必要为前提,尽量采取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措施,杜绝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

五、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加强诉前调解,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发挥民事速裁程序效用。做好涉民营企业案件庭前准备工作,规范庭审程序,合理把握庭审节奏,及时归纳争议焦点,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能够当庭宣判的一般应当庭宣判,提高庭审审判效率。狠抓审限管理,严格落实司法标准化要求,加强对涉审限扣除事项各流程的检查和专项督查,减少诉讼时间消耗。

六、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严厉惩处危害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和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严厉惩处危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打击涉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融资中的创新行为,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依法严格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慎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合理区分涉案财产和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妥善保管和处置涉案财产。

七、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案件。充分尊重当时人意思自治,正确认定合同效力,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处理好维护合法权利与合理支持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借贷案件,对具有偿还意愿又有还款潜力的民营企业,多做调解工作,审慎识别“套路贷”,发现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民营企业规范经营。

八、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和商业秘密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建设,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 “三合一”工作机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提高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水平,对具有恶意侵权性质、情节严重的行为,严格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案件内部实行繁简分流,健全批量类型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案件,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维权成本。

九、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继续保持执行强力,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重点关注、优先执行因权益实现受阻造成民营企业实际经营困难的案件,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尚有经营活力的民营企业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依法采取分期执行、促成执行和解等方式,为企业生存、发展留出空间。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民营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妥善解决破产过程中涉及的各类问题,引导其有序退出市场。

十、畅通民营企业信访渠道。根据领导干部走访民营企业的有关计划,对辖区企业进行上门走访,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助企业排查法律风险。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结后,认为企业经营中明显存在法律风险的,根据情况进行判后回访,助力企业平稳经营、诚信经营。吸纳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引导企业依法有序表达诉求。

十一、加强有关民营企业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法治宣传的释法、教育、引领作用,进行以案释法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适时向社会发布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整理涉民营企业原材料和产品购销、生产安全、房地租赁、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企业融资等方面的各类纠纷及相关法律规范特辑对外发布,及时发布开庭公告,增加庭审直播数量,选取适当案件开展庭审观摩活动等,引导民营企业增强法律风险意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建立服务民营企业督察考核机制。根据涉民营企业案件各项要求完成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情况和来信、来访情况,综合判定工作实际。对发挥作用突出,有亮点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在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工作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者当事人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的,要及时约谈,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问题突出的,严肃追责问责。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