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南开区的一家科技公司最近“摊上事儿”了。因一起标的金额554万余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公司被和平法院传唤到庭调解,询问其是否愿意偿还欠款。这家公司既非债务人又非担保人,何来偿还之理呢?
无力还贷,银行要收房
张某曾与某银行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以房屋作抵按揭购买了位于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将该房屋出租给了上文中的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0年的租赁合同。自承租以来,该科技公司一直处于良好经营运转状态,有长期使用此房屋的意愿。2019年10月前后,张某因生意失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借款,银行多次催促还款未果后,于今年8月3日将其诉至和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息共计554万余元,若未按期偿还则主张对该房屋进行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
一纸下判,效果不理想
承办该案的法官是民三庭庭长王军,受理案件后她在第一时间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通过查阅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确认了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经过一番调查取证,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已大致明确,若无新情况,原告的诉请理应支持。然而,面对强烈要求尽快判决的情绪激动的原告银行一方,王军并没有立刻开庭审理,经过反复斟酌,她把关注点聚焦在了该涉案房屋上。
作为抵押物,该房屋可以为银行实现债权做保障;作为一处经营场所,它却实实在在关系着一家民营企业的利益。被告无力偿还已成事实,如果直接支持原告实现其抵押权,不仅实际操作周期长,还会对承租人科技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如何既能确保银行顺利实现债权,又能帮助企业保持平稳运转,最大程度为多方提供便利并解决问题,一判了之显然不是最佳办法。
三全其美,灵活化难题
经过调查,王军得知承租人科技公司实力雄厚,有购买该房屋的意愿,但对代偿还款顾虑重重。得知这一关键信息,案件有了新的突破口。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王军向第三人讲解了该条款规定,虽然《民法典》尚未实施,但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承认代偿性为的合法有效性,可在调解中参照适用。这条最新条款彻底解决了该案三方的困局,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承租人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被追加参与诉讼。王军参照上述法律条款,积极释法说理,最终第三人科技公司自愿代被告向原告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及费用。
本案自8月3日立案,仅用时15天即调解结案,8月31日第三人将554万余元全部向和平法院支付完毕,案件圆满化解。原、被告、第三人均寄来感谢信,向和平法院和王军法官表达深深的感谢和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