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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法院一案例被评为天津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04 15:33: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高院筛选了第四批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和平法院执行局执结的天津某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拍卖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外国语培训学校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入选。以典型案例的示范、带动效应,积极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彰显了和平法院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为和责任担当,为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天津某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拍卖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外国语培训学校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6 年8 月,天津某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某大厦的三所相邻的房屋出租给天津某拍卖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外国语培训学校、天津市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期自2016 年11 月1 日至2020 年10 月31 日。租赁合同同时约定,三承租人与天津市某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分别对三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屋漏水、空调温度不达标、未按约支付租金等问题,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6 起民事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对上述案件作出如下判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三承租人将租赁房屋恢复至合同约定交付标准后返还天津某开发公司;三承租人分别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物业费、电费及逾期支付电费违约金;如三承租人未如期交还租赁房屋,按房屋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三承租人及天津市某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分别依合同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天津某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三承租人因漏水等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有关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三承租人未如期履行,天津某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及时向四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四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并充分向申请执行人了解情况。经了解,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民营企业,四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除天津某拍卖有限公司外,其他三家均为教育培训行业企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双方存在可抵销债权债务以及存在资金困难等为由拖延履行,以新租赁房屋尚无法搬入为由拖延腾空房屋。之后不久,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申请执行人经营受到影响,迫切希望被执行人腾空房屋和支付租金、物业费等费用。而被执行人受疫情影响亦较为严重,特别是从事教育培训的三家公司,失去营收来源,确无一次性支付执行款项的能力。为最大化实现当事人胜诉权利,并尽可能缓解企业生存压力,执行法官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争取为双方寻求能够共同接受的执行方案。最终,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作为教育培训企业的被执行人的经营困难,认可被执行人以之后的经营收入分期支付款项。在法院组织下,各方当事人对多个案件达成集中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自行搬出租赁房屋,申请执行人恢复房屋状况,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双方债权债务互相抵销后,四被执行人仍需支付3410348.82 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固定上述款项,不再主张迟延履行部分,被执行人分期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践行“双战双赢”,以有力执行措施保障涉案多家民营企业存续经营的典型案例。该系列案件中,实际涉及6 起民事案件、多家民营企业,均是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市场主体。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新冠肺炎疫情,双方企业经营均受影响,被执行人一方的多家企业更是遭遇寒冬,濒临死亡。在这种情形下,执行工作需要统筹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既要切实维护当事人胜诉权利,又要尽可能减少强制执行措施对民营企业生存的影响,从长远角度实现申请人利益最大化。为此,执行法官综合考虑各方实际经营需要及履行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方面,实现腾空、移交租赁房屋的目标,由申请执行人尽快再行出租收益;另一方面,在被执行人一方确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其争取到分期付款的履行空间,企业仍可继续存续经营。案件执行效果实现了当事人的双赢,其执行方案对疫情防控期间涉民营企业执行工作具有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