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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学历造假,伪造印章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9-12-30 17:36:4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2018年7月,正在找工作的韩某某发现一家保险公司正在招聘,招聘岗位各项薪资待遇都感觉还不错,但该公司招聘要求文化程度是大专以上,自己中专的文化程度达不到的要求,心中很是懊恼,但又不甘心放弃心仪的工作,“灵机一动”打算做一个假的学历证明去应聘工作。说干就干,韩某某联系好友只某某,委托只某某伪造一枚某学校印章用来制作虚假学历证明,随后只某某通过宁某在微信上与“周某”(另案处理)联系伪造印章事宜,最终只某某提供印章样板并以50元的价格让“周某”伪造了某学校印章一枚。韩某某将该印章加盖于其本人制作的“在某学校半脱产大专经济管理专业学习”的学历证明上,并持此证明入职应聘公司。2019年4月东窗事发,韩某某、只某某、宁某三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同年12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三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只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宁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注解:


本案中,韩某某为找到合适工作,伪造某学校印章制作假学历证明,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只某某与宁某在明知韩某某希望伪造某学校印章后,积极帮助韩某某联系伪造的有关事项,该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因三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同时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对三被告人判处拘役,适用缓刑。



法官提示: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而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条规定。认为学历造假仅是一种欺骗行为,不会构成犯罪。而事实上,在网上、线下制作假学生证,办理各高校假文凭,办理假事业单位公文,这些事项往往伴随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还有伪造学历证书,以及学历证书丢失后伪造相同学历证书,以上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大家记住一定要诚信求职,到正规部门办理签章手续,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伪造印章,切勿因小失大、害人害己



请大家记好:

重要证件保管好,莫到用时再去找。
学历学位别造假,网上一查辨真假。
假证假章咱别动,真证真章方可行。
抽空认真学学法,助人为乐别违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