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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法院微案例】帮朋友转账,报酬竟有29万元?
  发布时间:2019-12-17 16:30:3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2018年底,梁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不久后,王某某要求梁某某办一张银行卡借自己使用,并承诺他“会有一大笔好处费”。梁某某听后很心动,便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没过几天,王某某便通知梁某某一起去取钱。
二人来到银行,梁某某一查,卡里竟然有98万元!王某某当即表示只要梁某某帮他把钱转出,就可以获得29万元报酬。梁某某听到此已明白这笔钱并“不干净”,但在巨大利益诱惑的面前,梁某某照办了。随后,他将部分钱款提现,与其本人银行卡一并交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获取了好处费29万元。几个月后,公安机关抓获梁某某,扣押赃款6万元,并冻结了梁某某账户内近23万元。梁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内容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通过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帮助取现等方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
三、扣押在案赃款人民币60000元及冻结被告人梁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229988.17元及孳息,全部发还被害单位。

法官提示:

公民个人应管理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不参与非法活动。一则避免泄露个人信息,二则拒绝诱惑,防止滑向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