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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08-30 09:27:21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央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精神,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决算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法[2015]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设高效廉洁政府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院预算改革,不断提高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我院财政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预决算公开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

(二)积极稳妥。要统筹安排、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地推进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

(三)真实易懂。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完整、具体明确、真实可信。要结合我院工作特点,做到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社会公众获取。

    三、预决算公开职责 

    除涉密信息外,应依法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并将预决算公开情况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做好预决算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 

    四、预决算公开时间 

      经本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之日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五、预决算公开内容 

   预决算公开内容为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情况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等。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在公开预决算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预决算说明、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预算绩效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预算绩效”情况应当结合我院工作进展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逐步在预算中公开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在决算中公开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预决算公开形式 

    在我院门户网站审务公开专栏上集中公开,并永久保留。 

    七、保障措施 

    应认真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做好预决算报表的填写、文字说明,立足自身实际,不断细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及时研究分析公开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疑点问题,促进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序推进。对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