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依法审理本辖区的民商事、刑事、行政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内设13个职能处室。
第二部分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 10,0055,736.10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增加21,036,263.54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3,191,319.00元,占 83.14 %;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0 %;事业收入0元,占0 %;经营收入0元,占 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元,占0%;其他收入6,691,610.47元,占6.69%。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计100,055,736.10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增加21,036,263.54 元,其中:基本支出69,205,666.11元,占 69.17 %;项目支出14,090,818.43元,占14.08 %;上缴上级支出0元,占0%;经营支出0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元,占0 %。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80,926,202.94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增加13,642,600.14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73,978,026.77元,其中:
行政运行(项)59,887,208.34元,主要用于:法院机关日常运行及人员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11,642,536.96元,主要用于租赁办公用房支出3,040,000.00元,外延修缮1,511,747.00元,信息化运维等1,593,000.00元,聘用制书记员费用2,867,742.10元,聘用制人员费用2,083,497.86元,办公设备购置410,550.00元,差旅费136,000.00元;
案件审判(项)1,804,793.47元,用于办案业务费支出;
其他法院支出(项)643,488.00元,用于抚恤金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3,856,407.40元,其中: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3,856,407.40元,主要用于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3,091,768.77元,其中:
行政单位医疗”(项)1,958,768.77元,主要用于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公务员医疗补助(项)1,133,000.00元,主要用于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缴费的支出。
四、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总计66,835,384.51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增加9,058,031.81元,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经济分类的类级)”55,522,079.59元,其中:
基本工资7,141,857.40元,主要用于职工的基本工资支出;
津贴补贴22,598,831.70,主要用于职工的津贴补贴支出;
奖金586,985.00元,主要用于年终一次性奖励的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3,801,797.19元,主要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939,000.00元,主要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支出;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1,133,000.00元,主要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的支出;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34,653.21元,主要用于职工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13,366,028.00元,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医疗费1,927.09元,主要用于离休人员医疗费的支出;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4,818,000.00元,主要用于职工未休假补贴的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10,677,758.34元,其中:
办公费551,354.44元,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办公费,书报杂志费等支出;
印刷费262,679.00元,单位政策宣传、表证等印刷费用支出;
咨询费4,000.00元,主要用于项目的咨询支出;
手续费780.00元,主要用于银行划拨款产生的手续费支出;
水费106,573.95元,单位支付的水费;
电费829,161.61元,单位支付的电费;
邮电费818,149.00元,主要用于单位的邮寄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取暖费545,476.00元,主要用于冬季办公取暖的支出;
物业管理费2,808,588.80元,主要用于单位办公楼的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差旅费140,906.00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在外省市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43,000.00元,主要用于1人因公出国的支出;
维护费830,192.14元,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以及网络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支出;
租赁费16,800.00元,主要用于鲜花租摆等支出;
培训费8,920.00元,主要用于行政人员的培训;
专用材料费8,048.00,主要用于购买消防用品的支出;
被装购置费14,824.40元,主要用于警用装备的支出;
劳务费1,111,175.00元,主要用于单位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保险支出;
工会经费352,000.00元,主要用于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福利费630,000.00元,主要用于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000.00元,主要用于法院办案用车的日常运行维护等支出;
其他交通费用1,509,130.00元,主要用于上下班交通补贴的支出;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6,000.00元,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其他公用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46,168.58元,其中:
离休费127,203.00元,主要用于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
退休费401,123.90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的物业补贴、取暖补贴的支出;
医疗费补助17,841.68元,主要用于离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支出;
4、资本性支出89,378.00元,其中:
办公设备购置89,378.00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的购置支出。
五、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10,767,136.34元,比2017年减少2,958,169.33元,降低21.55%。主要原因是:其他交通费用降低了122万余元,因资产设立了专人管理,维护费降低了77.6万余元,资本性支出降低了96.2万余元。
六、2018年度部门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
七、2018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540,492.69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868,689.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608,00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063,803.69元。
八、2018年度预算绩效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无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
九、2018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共有车辆23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2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 9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1台(套)。
十、2018年度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无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
第三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