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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法院微案例】非法获取个人信息2亿条,结果……
  发布时间:2019-06-20 15:47:5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200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其中居民身份证信息近2千万条、电子邮箱信息近亿条、手机号码1.3亿余条、用户名密码信息近4千万条,全部存储于360云盘内。2018年5月7日,王某某通过QQ聊天群结识王某并向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同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王某人民币2000元。后经举报,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23日将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供述其曾向十几个人卖过公民个人信息,赚了近50000元。

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上缴国库。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注解:

被告人王某某受利益驱使,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曾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累犯,且被告人通过网络公开向不特定人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严禁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其中包括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通过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用收集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收集信息除非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否则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即便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将受刑法处罚。

法官提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所以要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是因为该犯罪行为是许多刑事犯罪或者引发严重社会矛盾纠纷的上游犯罪,通过非法且有针对性的获取特定人群信息,容易给电信诈骗、“套路贷”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使其“精准”施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