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杨某某(现年82岁,退休人员)诉称,其生有一子三女,长子于2011年3月去世,三个女儿均已退休,2011年9月前原告与其丈夫把该夫妇二人共有的房屋均分别赠予四个子女。原告现无房屋,居住在三女儿家,由其赡养。2011年11月,原告丈夫因心脏病去世,原告生活落魄。目前原告82岁高龄,多年患病,需要长期服药维持,故原告和另两个女儿张某、张某某多次协商赡养费问题,要求提供赡养费、租房费,并要求积极看望、关心、疼爱。二人均以“没时间、有困难、看不了”为由拒绝协商解决。故原告将张某、张某某起诉至法院。此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并给付前欠赡养费4000元,每月探视原告一次;二、被告张某某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并给付前欠赡养费7000元,每月探视原告一次。
法官提示:此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协议约定子女除给付老年人赡养费外,还约定了每月探视老人的时间。女儿定期探视高龄老母,对老年人精神予以慰藉,符合法律对精神赡养的规定,体现了老人的关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均应当依法履行精神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