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放
王某原是天津某高校学生,因家庭困难于2009年2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和平支行办理助学贷款,约定毕业后开始还款。2012年毕业后,他却未如约还款。农业银行起诉至和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8699.96元及相应利息。后因王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农业银行向和平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经过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积极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经初步调查,被执行人王某系海南人,毕业后即离校,学校中所留的电话已失效,一时难以与他取得联系。通过总对总平台,执行法官对王某的财产进行查询,包括其银行账户、支付宝等电子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经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就在执行难以推进时,执行法官突然想到,通常支付宝账户中存有用户的联系信息,于是通过被执行人支付宝中的联系电话找到了他。执行法官向他讲明案情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毕业后就回了海南,不知如何联系贷款银行,故未能还贷。现通过法院履行完自己的还款义务,也是了结自己的一桩心事。
三、法官提示
助学贷款不需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是国家为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实施的一项措施,帮助众多家庭困难的学生圆了大学梦。借款学生在毕业后如期还款本是分内之事,客观条件虽有不便,但不应放任不管。办理此类案件,需要执行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细心查找线索推进案件解决;但更需要的,是借款大学生的责任心和诚信品质。
四、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