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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18-08-28 14:58:09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分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责:

主要任务是负责本辖区的民商事、刑事和天津市第一中院管辖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部门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内设13个职能处室。根据决算编报要求,纳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有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本级1 个行政单位。

 

第二部分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情况说明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收入总计7901.9万元,与2016年决算17842万元相比减少994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6619.5万元,占84%;其他收入959.6万元,占12%。

二、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计  7901.9万元,与2016年决算相比减少9940.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712.1万元,占85%;项目支出950.6万元,占12%。

    三、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计 6728.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6505.6万元,与上年决算数15374.8 万元相比减少8869.2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办公楼房租减少9450万元;其中:主要用于:行政运行5747.1万元;用于人员和公用等基本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89.6万元;电梯更新改造工程13.6万元,审判用房租金304万元,执法执勤用车更新106.6万元,聘任制人员支出265.4万元。,案件审判68.9万元。

    2、科学技术支出192.1万元,与上年决算103.4万元相比增加88.7万元;其中:虚拟化建设。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6万元,,与上年决算279万元相比减少248.4万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0.6万元,用于公务人员养老保险。

    四、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总计 5777.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 2959.6 万元,其中:

基本工资:533.6  万元,主要用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发放;

津贴补贴:1197.9万元,主要用于:生活津贴和工作津贴的发放;

奖金:221.0万元,主要是第十三个月奖励和绩效考核;

社会保障缴费:238.5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医疗保险和合同工五险;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433.6万元;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35.0万元,主要用于发放加班费和值班费,以及没休干休假补贴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1267.3万元,其中:

办公费支出54.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办公费,书报杂志费等支出。

印刷费支出34.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政策宣传、表证等印刷费用支出。

手续费支出1.1万元,主要用于:银行划拨款产生的手续费支出。

水费10.2万元,单位支付的水费。

电费91.4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支付的电费。

邮电费91.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的邮寄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取暖费59.2万元,主要用于冬季办公取暖的支出。

物业费301.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办公楼的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差旅费28.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在外省市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因公出国费用4.2万元,主要用于1人因公出国的支出。

维护费160.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以及网络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支出。

租赁费2.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租赁办公用房租金;

培训费:2.4万元,用于行政人员的培训;

专用材料费1.5万元,主要用于警用装备的购买;

劳务费77.3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保险支出。

计提工会会费61.8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计提福利费51.3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其他交通费用273.1万元,主要用于公车改革后交通费补贴和上下班交通补贴的支出;

其他支出12.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其他公用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445.6万元,其中:

离休费14.3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

退休费68.2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的物业补贴、取暖补贴的支出。

生活补助3.0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的春节补助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1239.2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

提租补贴1.1万元,主要用于: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

采暖补贴55.4万元,用于职工采暖补贴发放;

物业服务补贴62.9万元,用于职工的物业补贴发放;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4、资本性支出105.2万元,其中购置办公设备98.8万元,专用设备2.2万元,信息系统及软件购置4.2万元。

    五、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我院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为1372.5万元。与上年1308.2万元相比增加支出64.3万元,增长4.9%。主要原因是物价变动,固定资产购置、办公用品购置费用相应增加。

    六、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和平区法院2017年无此项支出

   七、关于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58.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16.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6.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8万元。

   八、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无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及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

    九、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31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共有车辆2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待报废待处理车辆7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1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0台(套)。

 

第三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