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涉民生案件强制执行“夏季专项行动”以来,和平法院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近日,在一起案件中,和平法院依法对一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该案系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乔某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赵某、乔某无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执行法官多次沟通未果,遂依法将二人身份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法官在调查赵某的财产时发现,赵某在被限制高消费期间,多次自费外出旅游,此行为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即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以其财产支付旅游、度假费用。执行法官随即传唤赵某,赵某到庭后承认其违规自费旅游的行为。因被执行人赵某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和平法院依法决定对赵某进行司法拘留。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和平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