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被告人刘某乘坐公交车,因要求提前停车被拒而与公交车司机袁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强行拔拽车钥匙,导致公交车偏离原行驶路线,司机紧急制动后车上乘客被迫下车,且该车辆因刮蹭到路边树木致右侧反光镜受损。
法院查明
2017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乘坐公交车行至天津市和平区山西路与万全道交口附近,因在公交车未到站时要求提前下车被拒,其与司机袁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强行拔拽车钥匙,影响司机袁某正常驾驶,司机袁某急打方向盘避险,导致公交车偏离原行驶路线,紧急制动后车辆因刮蹭到路边树木致右侧反光镜受损,车上乘客被迫下车。经司机袁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留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刘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法院判决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强行拔拽正在行驶的搭载乘客的公交车车钥匙,导致公交车失控,刮蹭路边树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曾多次因非法倒卖火车票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公交车司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民警,无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能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注解
被告人刘某出于一己之私,在公交车未到站时要求司机提前停车下车,在被拒绝后心怀不忿,并在公交车正常行驶时突然拔拽车钥匙,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仍实施该行为,其行为不光导致车辆失控,刮蹭到路边树木,危及车内乘客的安全,更可能危及到车外道路上不特定多人的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其仍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已知司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表明其有自愿接受司法处理的意愿,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事实经过,有自首情节,同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示
在处于正常行驶状态的公交车上,乘客拔拽公交车钥匙或者抢夺方向盘等行为,极有可能导致车辆失控并造成交通事故,这是一般常识。在明知可能发生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若乘客作出上述行为,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和危险状态持有放任的态度;客观上,上述行为对车上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失控的车辆对于公路上的其他车辆、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财产也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样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市民应当遵守规定,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