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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关于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56号-4-402房地产(一拍)
  发布时间:2017-11-17 17:07:26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将于 2017年12月17日10时至2017年12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22/21,户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曹治维名下所有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56号-4-402房地产。该标的物为钢混结构,住宅,层数为41层,所在楼层4层,证载建筑面积为175.7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101021303166,不动产登记证明号42001111621068,登记日期2013年07月23日。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面积22.2平方米,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承包)期限至2076年08月04日。根据评估报告书记载,有抵押,抵押范围176.69平方米,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为2010年11月30日至2039年11月30日,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680000元,登记日期为2011年01月06日。被法院查封。无租赁,房屋由被执行人父亲使用,本院不负责腾房。评估价为856万元。

本次起拍价:856万元;保证金:90万元;增价幅度:4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地产所在地限购及过户的相关政策,限购政策和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手续应于2017年12月12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三、咨询时间: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17时止接受咨询。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7年12月12日前与本院联系。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目前无优先购买权人

十一、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7年12月25日10 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031001000010000844885),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22—27831708

监督电话:022—27831556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7号

拍卖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查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