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审判研讨
【天津和平法院微案例】企业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7-09-25 16:36:0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2015年2月23日,作者苏某将创作的文章发表于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并将该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天津某公司,授权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后该公司即本案原告发现,被告徐州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所属的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涉案文章,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费用3500元。

法院查明

原告当庭通过电脑上网登录微信网页版演示,证明作者将有其署名的涉案文章发表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并提供了固定被告侵权证据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被告在其公众号上转载了涉案文章。且通过当庭演示,涉案文章尚存于被告的微信公众号上。

法院判决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为作者苏某直接发表于微信公众号上的网络数字作品,亦属于文字作品,作者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原告,符合著作权法规定,故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可以证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所属的微信公众号中转载了涉案文章,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的涉案文章,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元、合理开支3500元,共计4250元。

 案件注解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赔偿数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赔偿,赔偿数额中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法院综合考虑诉争作品的类型、影响力、合理使用费被告的主体类型、侵权情节、方式后果等情节,并参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原创作品稿酬的计算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法官提示

随着网络搜索日趋便捷,微信微博应用网络图片日益广泛,企业通过新媒体方式转载他人作品、使用通过网络搜索获取图片时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需在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后方可使用,避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
转让价金;
(四)交付
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一项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部门规章)

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20100
2.
汇编:每千字1020
3.
翻译:每千字50200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