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将于 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共60天期限内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22/21,户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1、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7月3日为第一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2017年7月2日10时至2017年7月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未成交,则进入第二阶段变卖期。
2、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4日为第二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2017年7月23日10时至2017年7月2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仍未成交,则进入第三阶段变卖期。
3、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13日为第三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2017年8月12日10时至2017年8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仍未成交,则本次变卖程序终结。
一、变卖标的:
天津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2-2004房地产。该标的物为钢混结构,非居住房地产,层数为21层,所在楼层20层,证载建筑面积为99.1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101021400013,不动产登记证明号101041401267,登记日期2014年1月2日。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面积12881.1平方米,使用(承包)期限至2050年5月10日,商务金融用地。根据评估报告书记载,有抵押,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2014年5月23日至2015年5月22日,抵押范围99.13平方米,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人民币1000000元,登记日期2014年5月28日。被和平法院查封。无租赁,无钥匙。评估价为218.28万元。
本次起拍价:174.624万元;保证金:30万元;增价幅度:0.8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地产所在地限购及过户的相关政策,限购政策及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手续应于2017年6月29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三、咨询时间:变卖期间接受咨询(限工作时间)。
四、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变卖方式:设有变卖起拍价,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7年6月29日前与本院联系。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优先购买权人
十一、变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第一阶段变卖余款在2017年7月10日10 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031001000010000844885),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咨询电话:022—27831708
监督电话:022—27831556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7号
变卖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查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