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机构人员基本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三重一大”工作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职责,综合考虑下年度工作安排,形成2017年部门预算。我院的基本情况:从预算级次上划分,我院为基层预算单位,预算管理体制上划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我单位行政级别为处级单位,下设20个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本辖区的民商事和天津市第一中院管辖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我院编制人数为219人,2016年11月末实际发放工资人数为186人,其中正式职工186人;离退休人员2人,其中离休人员2名为副处级;聘用合同制人员55人,临时工7人,享受警衔津贴14人,享受遗属补助2人,财政拨款总计人数252人。
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
部门收入预算 6231.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 6231.3 万元,行政性收费收入 3560 万元,法院罚没收入 200 万元。
部门支出预算 6231.30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6231.30万元,主要用于人员支出4364.4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924.9万元,项目支出942万元,主要用于审判 用房的租赁费304万元,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支出265.40万元,司法救助费80万元,信息化运维费186万元,执法执勤业务用车106.6万元。
本部门2017年安排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924.9 万元,包括办公费 22 万元、印刷费 12 万元、手续费1.6万元、水费17.5万元、电费96万元、邮电费38.5万元、取暖费51.5万元,物业管理费266万元,差旅费3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8万元,维修(护)费50万元,租赁费8万元,会议费7万元,培训费8万元,公务接待费3万元,劳务费32万元,委托业务费5万元,工会会费36万元,福利费72万元,其他交通费150.5万元,其他费用10.3万元;政府采购预算 292.6 万元,具体项目是业务用车更新106.6万元,信息化运维费 186万元 万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司法救助费:是指对因诉讼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实施应急救助的费用;
2、信息化运维费:是指对信息化系统和设备进行维护而发生的费用;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