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天津和平法院微案例】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因提交虚假证据被罚款500元
  发布时间:2017-02-07 10:23:1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在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并提交了一份盖有“天津市河东区某社区居委会”公章的证明一份,证明其自2012年起居住在河东区某社区。经案件承办法官向该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情况,居委会主任称该证明并非该居委会出具,印章也不是居委会的印章,同时要求法院予以严查。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作出罚款500元决定。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至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被告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故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