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Digital Technology)、移动办公技术(Mobile Office Automation)及互联网(Internet)的使用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五次全会中提出实施“互联网+”[1]行动计划,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后,为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紧跟上时代步伐,同时配合天津法院系统司法标准化(Standardization of judicial)建设工作,应尽快将这类技术运用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尝试将上述技术与工作实践进行结合,供决策层予以参考。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中提到OA系统的建设不仅要求该系统运行在局域网中,更要运行在互联网中,这就需要十分严格的保密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密,并对权限进行严格区分,当事人、调解员、法官、庭院长具备各自的查询、使用权限,法院内外部数据要做严格的区分,建议将安全技术问题托管到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相关企业运营维护,以防止审判机密数据泄露,给国家安全造成隐患。
一、数字、移动办公技术[2]
设想:共同研发OA(Office Automation)办公系统PC客户端和移动APP客户端(如Mobile phone、pad等),使两套系统具备完全对接的使用功能,并共享调用同一数据库(Database),PC客户端用于在单位的日常办公,移动APP客户端用于外出开会、出差、现场调查、临时措施等及对接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需指导的相关业务单位。
具体操作:
OA系统在对外使用中:例,我区现有60余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0个专业调解委员会,面对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势必需要对案件进行一定的分流管理,同时配合司法确认服务中心的建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将某些矛盾化解在一线。但人民调解的工作人员不同于法院工作人员,可能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需要法官予以必要的指导和一定的帮助。OA系统建立后,可以开通应用程序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以下简称接口,开放给各调解委员会,在某人因争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时,调委会工作人员登录OA系统将当事人信息及争议等事项录入系统,并可通过该系统对需司法确认的案件进行预约处理。未来,在进行司法确认时及调解不成需立案成诉时,可从系统中直接读取数据导入天津法院法综系统,免去二次或多次录入的麻烦。另外,一旦调解人员对某些规定把握不准时,可通过OA系统第一时间向法院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并取得帮助,即使法院人员出差或外出,也可以第一时间通过移动App客户端予以解答,甚至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视频连线(Video Connection Technology)解答疑问。同样,此方法也可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妇联等部门。通过此方式的好处是,与电话沟通相比,可以对全程进行留痕管理[3](In evidence Management)。
开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口,对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劳仲委使用此系统转移相关卷宗;开放交通执法大队接口,可做到将交通事故案件材料及时转移;根据业务需要,可随时开放或断开接口,与相关单位进行对接或取消对接。
OA系统在内部管理中,承办人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及法律适用把握不准时,可利用OA系统提交申请,特别是在主管领导外出开会或培训的时候,向主管庭长请求帮助,对疑难问题也可通过系统层报至院长处,既能够实现无纸化办公(Paperless Office),也可是实现留痕管理,对每一次申报、批准的过程在系统中均可以保存备查,免去了纸版报批签字的程序。
人民法院立案庭承担了诉前财产保全工作,部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财产线索不会十分明确,这就需要承办法官先查询财产,后采取强制措施。问题在于承办法官在查询财产过程中一旦发现财产线索,是先回去审批,还是先采取强制措施,先审批财产转移了怎么办?这时,就可以利用移动APP客户端系统,对相关材料进行拍照采集,上传至系统中,由庭、院长第一时间进行审批,承办法官只需要在现场等待数分钟即可得到主管领导的批示,当场采取行动,系统会对整个过程及材料进行留痕处理,这样做既可以保全到财产,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事后也不需再向庭、院长提交纸版材料签字审批。上述做法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效果会同样明显。
另外,也可考虑二维码[4](Qrcode Technology)或条码技术(Barcode Technology)的应用,如不便于在调委会等部门开放OA系统的使用权限,可以考虑使用二维码或条码技术。调委会在软件(软件数据可导入OA)中进行案件登记时,可以由软件自动生成一个二维码,当案件后续需要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或诉讼解决时,调委会可以向当事人出具具有二维码的文书,当事人持文书到法院,法院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获取案件信息,将相关信息直接导入OA系统或案件管理系统。
结合我市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司法标准化”建设工作来说,如果以上系统可以在工作中实际应用,既可以保证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还能够满足司法工作标准化的要求,同时对于当事人查询案件的相关信息提供极大的便利,将司法服务优质化工作落到实处。
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
(一)法院信息的真公开、全公开
设立微信公众号或当事人专属APP客户端,该公众号及客户端后台对接OA系统数据库,当事人在立案后即取得一个二维码(配合再生成一组专属数字),通过关注我院微信公众号后扫描二维码,即可从该公众号中获取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信息,这也可以成为司法信息公开的一种新形式。
立案阶段:当事人提交申请立案的材料后,即取得一个二维码或代码,通过关注微信或专属APP客户端,可以随时跟进案件的流转,案件是否立了,由哪位法官立的,什么时间立的,诉费是多少,应什么时间内来缴纳诉费,案件什么时间移送到审判庭,审判庭由哪位法官负责,法官的联系方式等(实行告知审判、执行承办人的前提是实行立案庭分案制度)。
全阶段:首先,当事人关注微信公众号或登陆专属APP客户端,该系统会主动向当事人提示不同程序的注意事项,如审判中包括哪些法律程序,需要注意什么,会承担什么风险等提示信息。
其次,当事人在使用查询功能时,软件会提示如下信息:如何时立案、何时进入审判庭、承办人是谁、联系电话多少、该案件的审限、案件的基本流程、现在停在哪个流程、下一个流程是什么,随案件进展,承办人在OA系统[5]中对数据进行实时更新,当事人APP客户端的信息将会及时更新,让当事人对案件做到心中有数,在掌握案件进展的同时,也可以及时与法官取得联系。执行程序也随执行的进展,提示不同信息。
最后,在案件办结以后,APP客户端将会向当事人提示上诉期限,注意事项及法律文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该怎么办,承担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信息。
如担心微信客户端的稳定性,也可考虑开发专门的当事人客户端软件,同样采取以上方式也可以获得上述效果。
对于不使用手机的老年人,可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触屏式终端查询系统(Inquire Application Of Touch Screen),让当事人到法院来无需找承办法官即可查询自己案件。
对于既不使用手机也不方便来法院的人员,可以登陆OA系统的外部子网络平台,通过一组案件专属数字来查询自己案件的相关信息。
同理,中院、高院在需要调取案件材料的时候也可通过该系统调取。
现在微信公众号服务已经在我院的实际工作中开展应用,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开发更多的功能,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二)云技术的应用
云技术[6](Cloud Computing)在互联网应用中已经诞生很长一段时间,具体结合法院工作,可考虑使用在以下方面:
云存储技术(Cloud Storage):现在各承办人将办案材料都存储在各自的计算机硬盘中,但电脑难免会感染病毒,一旦感染病毒,轻则重装系统,严重的甚至需要格式化全部硬盘文件,直接导致承办人存在电脑内的数据材料全部丢失,对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引入云存储技术,在法院设立云存储服务器(Cloud Storage Server),每个工作人员分配一个用户名和密码,让各位承办人将自己认为重要的材料保存在云存储空间中,该空间是独立的,其他人不可以随意读取,但当电脑遭受病毒攻击需要格式化硬盘时,保存在云存储空间中的文件不会丢失。
云打印技术[7](Cloud Printing):云打印技术是利用无线互联网络(Wireless Internet),实现移动设备与打印机的连接。在承办人需要将通过移动终端采集的信息打印保存时,可通过云打印技术,直接与云打印机连接打印材料,即使承办人不在法院,甚至身在外地,也可将数据直接推送至云打印机进行实时打印。
(三)在当事人中的应用
在OA系统中设置代理词、辩护词、公诉词的在线提交功能(Online Submiting)。
现在的状况:在庭审中,当事人或代理人当庭宣读代理词,书记员要疲于记录,特别是有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辩护词多达十几页,很多代理人会提出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庭审后书记员要对代理词进行重复录入,效率极低。
在OA系统中设置在线提交代理词等功能,可根据庭审时间,由法官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将代理词等上传至OA系统,书记员提前或当庭即可实现对代理词的引入,既提高了效率,也保证了输入的准确性。
同理,证据材料的提交也可采用上述方法。
(四)互联网远程指导技术(Internet Assistance Of Long Distance)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可以想象,法院的某些案件必将带来“井喷式”的增长,在考虑合理调配岗位,提高人员效率的同时,也可以考虑将案件予以分流处理,如前文中提到的“人民调解”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多设于各街道委员会,处于基层一线,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移动办公技术[8]和人民调解的前线作用,将案件化解在源头地。
研发完成APP客户端后,可以给有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移动设备,要求调委会派专人每天登陆OA系统,保证能够实时接收人民法院推送的消息,在立案庭认为某些案件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的情况下,及时将情况推送调委会,由调委会安排专人等待接待。同理,在调委会受理案件后,认为需要司法确认或起诉解决的纠纷及时将当事人信息推送法院,让立案人员在时间上有所准备。
不管是法院还是调委会,首次接待当事人的机构应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争议情况录入系统,实现双方的信息共享同时避免信息的重复录入。
另外,当调解人员在工作中遇到困难,需要向立案庭请求帮助的时候,可即时通过OA系统向发送信息,立案庭人员予以解答后,会对解答过程做全程留痕处理。即便立案庭人员外出期间,亦可通过APP客户端第一时间予以回复。
最后,可设立调解中心平台,同时在条件成熟的调解委员会也设立调解子平台,在有需要的时候,双方可以利用网络进行视频连线(Video Connection Technology),由法官直接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解答,也可用来对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或视频培训,可以做到足不出户就实现全区调解工作的全覆盖。
互联网技术在法院系统的全面推开使用,不仅仅能够为法官及当事人提供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可以将“司法标准化”的规范及要求嵌入相应的软件及系统之中,既可以提醒法官每一个时间节点,及时完成所应完成的工作,又可以给当事人监督法官的行为提供一个开放的平台,促进司法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与改进。
上文中提到的数字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使用,仅仅是笔者根据自身法院工作经历结合仅有的网络知识所做的初步设想,限于笔者计算机知识的匮乏,不到之处还请各位读者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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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Internet+)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新形态、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它代表一种先进的生产力,推动经济形态不断的发生演变。从而带动社会经济实体的生命力,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广阔的网络平台。通俗来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它代表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2]数字技术(Digital Technology)是一项与电子计算机相伴相生的科学技术,它是指借助一定的设备将各种信息,包括:图、文、声、像等,转化为电子计算机能识别的二进制数字“0”和“1”后进行运算、加工、存储、传送、传播、还原的技术。由于在运算、存储等环节中要借助计算机对信息进行编码、压缩、解码等,因此也称为数码技术、计算机数字技术等。数字技术也称数字控制技术。
[3]留痕管理(In evidence management)是在各种管理工作过程中,从时间和管理内容方面,不留间隙或空白、死角的缜密的工作记录,包括交接班记录和留下证据。痕迹化管理最大的优点就是通过查证保留下来的文字、图片、实物、电子档案等资料,可以有效复原已经发生了的生产经营活动供日后查证。
[4]二维码技术(Qrcode Technology)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在代码编制上巧妙地利用构成计算机内部逻辑基础的“0”、“1”比特流的概念,使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几何形体来表示文字数值信息,通过图象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以实现信息自动处理。
[5]办公自动化系统(Office Automation)也叫“OA系统” 基于工作流概念,使企业内部人员方便快捷地共享信息,高效协同工作;改变过去复杂、低效的手工办公方式,实现迅速、全方位的信息采集、处理,为企业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主要推行一种无纸化办公模式。
[6]云技术(Cloud Computing)是分布式计算技术的一种,其最基本的概念,是透过网络将庞大的计算处理程序自动分拆成无数个较小的子程序,再交由多部服务器所组成的庞大系统经搜寻、计算分析之后将处理结果回传给用户。
[7]云打印技术(cloud printing)是以互联网为基础,整合打印设备资源,构建漫游共享打印平台,向全社会提供随时随地的质量标准化的打印服务。
[8]移动办公(Mobile Office Automation)也可称为“3A办公”,也叫移动OA, 即办公人员可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处理与业务相关的任何事情(Anything)。这种全新的办公模式,可以让办公人员摆脱时间和空间的束缚。单位信息可以随时随地通畅地进行交互流动,工作将更加轻松有效,整体运作更加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