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契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因银行卡被异地盗刷8万余元,梅老太要求银行进行赔付,而银行则认为梅老太没有报警,盗刷的事实并未查清,因此拒绝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银行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银行支付梅老太被盗刷的8万余元及利息。
二审法院判决的关键理由,是认为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应当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认定银行的“实质审查义务”,无疑是本案裁判的一大亮点。
这种“实质审查义务”并非额外加重银行的负担。因为作为发卡方,银行负有银行卡的安全保障义务,要切实提升银行卡防伪、识伪的科技水平,不能让用户因银行自身的技术不过关,和银行卡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而遭受意外损失。
实践中,“银行卡被盗刷”层出不穷,但现行法律对此并无专门规定,加之各地法院对法律理解的不同,造成案件处理结果也各有差异。用户权益仅因司法地域不同就无法获得同样的法律保障,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给法院的公正司法能力提出了新挑战。
虽然我国还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实质审查义务”判例,作为二审终审的生效裁判,仍极具法律示范效应和价值,给日益高发的“银行卡被盗刷”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因为“实质审查义务”契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其中所蕴涵的裁判法理是科学的、共通的,司法实践中应予普遍遵循和适用。
此外,应及时修订完善现有法律,包括确立银行“实质审查义务”的裁判规则,并针对各种可能情形,出台具体操作细则,规范银行和用户在信用卡保管、使用上的权利义务,规定他人用伪卡盗刷而造成的用户意外经济损失应由银行“买单”。这对强化银行储蓄安保责任,完善银行卡防伪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质量,确保弱势用户权益,减少因银行卡被盗刷等引起的扯皮纠纷,都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摘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