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执行新《行政诉讼法》,支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天津高院与市政府法制办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在充分借鉴外地经验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有关法律规定,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义务。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五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因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引发的社会影响重大的一审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一审案件;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二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情形作出限制。实体方面,规定不能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仅限于“健康或者紧急公务等”情形。程序方面,要求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向人民法院履行说明理由义务,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报备。三是严格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未依法举证致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人民法院无权处理的,可以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进一步明确可以接受委托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范围。为强化案件审判效果,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机构、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工作人员应当知晓案件事实、被诉行政行为所属业务领域工作规程以及出庭应诉法律知识。
《意见》对行政机关组织庭审观摩、研究处理司法建议并反馈意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等内容也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