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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五项措施提升民事审判业务沟通工作水平
  发布时间:2015-03-27 11:24:04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审级监督作用,规范二审民商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工作,促进形成规范运转、有效衔接、职能互补和良性互动的上下级审判业务关系,日前,一中院在对辖区法院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与辖区法院民事审判业务沟通的工作标准(试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立沟通基本原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确立了审判业务沟通的合法性、规范性、能动性、实效性四大原则。二是明确沟通案件范围。对二审和再审拟发回改判的案件,以及拟对辖区法院生效案件提起再审的申诉复查案件,由二审法院提前与一审法院进行沟通;确有正当理由的,经分管院长同意,可以不提前沟通。三是列明重点沟通内容。对拟发回改判的案件,二审法院应指出一审法院审理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理程序中的问题,并就二审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拟发回改判原因作出说明。一审法院对二审案件拟处理意见存在疑问的,二审法院应以适当方式在裁判文书中或者沟通时说明理由。四是分类细化沟通要求。拟发回改判的案件经二审法院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或承办法官与一审法院承办法官以及庭长进行沟通;对沟通中发现新情况且足以影响案件裁判的,合议庭应当重新评议。对于一审法院按照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判的案件以及两审法院分歧较大的案件,由二审法院审判长与一审法院庭长、分管院长沟通;必要时,可报请二审法院院长、分管院长与一审法院院长沟通。五是建立双向监督机制。一审法院认为二审发回改判案件存在明显不当的,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由二审法院审监庭进行评查;对于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拟发回改判或提起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院长可列席二审法院审委会,充分沟通,保证实效。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官存在的不配合沟通、泄露审判秘密等情况,可以通过建议函的形式,指出问题,要求整改。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