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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起诉中国外逃贪官引关注 两大法律问题待解决
  发布时间:2015-03-24 15:05: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洋彼岸的一起官司引起国内社会高度关注,只因案件被告人的身份有些特殊——中国外逃贪官乔建军及其前妻赵世兰。 

    在关注海外追逃追赃的反腐专家看来,此事预示中美双方的反贪合作进一步升级。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有关美国起诉乔建军及其前妻的问题时说:“正如大家所看到的,中美双方在反腐败追逃追赃方面的合作正在不断加强。这也充分表明,世界上没有腐败分子的庇护所。”

    外逃贪官境外被诉两宗罪

    乔建军,在国内曾“名噪一时”。

    201111,时任中储粮周口直属仓库主任的乔建军携款3亿多元潜逃国外。后经河南省检察机关查明,乔建军与粮商勾结,让粮商销售粮库中的储备转换粮,或虚报“托市粮”收购数量,骗取国家粮食款7亿多元。据媒体2013年的报道,在查办乔建军案件的过程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不断收到有关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的举报材料,越查线索越多,已立案查办110人。

    之后,乔建军一度“销声匿迹”,直至今年3月。

    美国当地时间317,乔建军的前妻赵世兰被美国联邦执法人员拘捕。美国加州联邦检察官称,中国外逃贪官乔建军及其前妻赵世兰被美国联邦执法人员以移民欺诈和洗钱等罪名告上法庭。赵世兰已被逮捕,并且不能保释,而乔建军仍然在逃,正在受美国当局通缉。

    美国检察官莫罗吉克表示,他们得到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公安部的协查通报,希望美国联邦执法部门协助追查乔建军和赵世兰携带赃款潜逃美国一案。乔建军被指在1988年至2011年担任中国中储粮周口直属仓库主任期间,利用周口直属仓库一些基建项目承包、大件物品采购等时机,取得7亿元人民币的不法所得,其中约5000万美元转移到美国。乔建军于2011年携数亿元公款潜逃国外。

    美国联邦助理检察官程乐其说,乔、赵二人是通过美国的EB-5投资移民项目赴美的。赵世兰向美国移民局谎称将向美国企业投资50万美元,但该笔款项被用于购买西雅图郊区的一栋住宅。另外,他们还涉嫌婚姻关系造假。乔建军来美时已经与赵世兰离婚,但赵世兰在申请投资移民时,谎称两人仍有婚姻关系。检察官说,赵世兰涉嫌洗钱、欺骗美国移民官员、违反移民法,如果法庭以此罪名判决赵世兰有罪,其可能会被判处30年有期徒刑或驱逐出境。

    程乐其还表示,他们掌握的部分证据是中国方面提供的,美国检察官也曾亲自去河南取证。

    国际反腐合作加速升级

    乔建军及其前妻被美国司法部门起诉,这起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乔建军是近9年来,美国司法部门首次起诉的中国外逃贪官。

    2014,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曾指出,由于中美两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只能采取其他变通方式,比如直接在美国起诉等。这样的案例也十分罕见,唯一的案例还要追溯到2006年起诉、2009年宣判的“两许案”。当时,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前负责人许超凡和许国俊同样以转运赃款、伪造护照等罪名被起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5年和22年。

    有专家称,在中国开展的海外追逃追赃工作上,西方早期在司法合作上不积极,但随着中国司法透明度提高,西方国家如果再不配合,反而是“自损形象”了。有迹象显示,美国正形成协助中国追捕外逃贪官的氛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2014年以来,中美反腐执法合作一直在升级,美国司法机关起诉乔建军案是一个体现。

    高波认为,美国在国际反腐合作中的表现,也是在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过程中充分尊重对方关切的体现。对于中国来说,高压反腐、海外追逃追赃是一项重要工作,中国社会也不希望美国成为外逃贪官的“避罪天堂”,因此,美国在配合中国海外追逃追赃工作上更加积极。中美反腐执法合作的升级,可以传递出高压反腐“零容忍”的信号,对于我国开辟反腐“第二战场”有积极意义。

    “在APEC北京宣言、G20峰会的合作框架下,中美双方可以进一步提高合作效率,在更多的个案上取得实质进展。”高波说,在今后的执法合作过程中,美国应消除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一些不必要障碍,更加尊重中国执法执纪机构的专业行为。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阮宗泽也表示,乔、赵二人在美被起诉也反映出一个信息,那就是美国越来越重视和中国在反腐方面进行合作,这将对心存侥幸、伺机外逃的国内贪腐分子形成一定震慑。

    人钱如何回国尚不确定

    自2014年“猎狐201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中国海外追逃追赃的法网越织越密,我国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海外追逃的四大方式也为公众耳熟能详: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劝返。

    “美国司法机关起诉乔建军及其前妻,就属于异地追诉。”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黄风介绍,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遣返通常是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由,将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异地追诉是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手段,由中国主管机关向在逃犯罪嫌疑人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此人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相对而言,劝返是一种相对高效的手段。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也面临限制。相比之下,劝返则更加高效,也将主动权握在了我们自己的手里。

    具体到乔建军案中,“由于乔建军及其前妻已经取得合法的移民身份,对其进行追逃,就需要先吊销他们的合法移民身份。这时候,我国司法机关应向对象国提供其非法移民的证据。”黄风说,在追人的同时还需追赃,对于乔建军带出去的赃款,也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向外国司法机关提供洗钱证据,由外国司法机关作出冻结、没收等处理措施。

    黄风认为,乔建军案是反腐国际合作的一个体现,同时也是美国自主的司法行动,因为非法移民、洗钱也触犯了当地的法律,属于犯罪。

    异地追诉,是海外追逃追赃的一个手段。然而,追诉并不是海外追逃追赃的终结,之后还有遣返、返赃两大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黄风告诉记者,在异地追诉案件中,遣返问题有各种可能性。如果在起诉过程中,在逃人员愿意认罪并选择自愿回国,可以通过辩诉交易将其直接遣返;如果在逃人员不愿意回国,则需在国外服刑完后被驱逐回国。

    至于外流的赃款,则需要双方国家协商解决。黄风说,以乔建军案为例,如果中美双方都认为涉案款项属于侵犯国家财产,那么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属于侵犯国家财产的赃款应优先返还。当然,追诉国可以扣除相关诉讼费用;如果遇到法律障碍,也就是美国认为涉案财产属于洗钱的话,按美国法律,洗钱没有直接受害人,可以直接没收,这时候双方只能以分享的方式处理赃款。

    此前,黄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曾提议,要解决追赃难题,一个关键点是强化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和监管,以证明外流资金属于贪官非法所得,借助反洗钱国际合作追缴被转移到境外的资产。(摘自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