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代表莫小莎在接受采访时称,法官在履行职务时,应该遵循司法独立工作准则,不受其他干涉,法官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以及整个司法行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独立自主地进行,排除其他外在力量的干预和影响。法官的职业化与去行政化并重。
长久以来,我国的法官职业不仅进入门槛较低,而且其编制也可以随便拿来挪作他用。特别是随着社会转型期内矛盾纠纷的增多,法官所面临的办案压力越来越大,相反其待遇和晋升空间日益逼仄。由于缺乏体面的薪金和实现职业理想的空间,一些优秀的法官不得不选择辞职,或是挤进那道窄窄的“官路”。这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司法的行政化趋势,使得真正办案的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审案受到限制。
改革将法官队伍从公务员序列中独立出来,从此法官告别了“科级法官”、“处级法官”的时代。但这仅是形式上的,更重要的是,这为真正按照法官职业特点进行体制改革提供了足够大的空间。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正义的保障,更需要公允的、不偏不倚的司法者的公道。在行政系统中,追求的是效率,终极的依归是长官命令,长官对行为的后果负责。但是司法不同,司法不能以效率为目标,更不能以长官意志为依归,司法者只能忠于法律。
随着社会日益发达、生活日益复杂,法律也随之复杂化、技术化。复杂的、专业的技术可以让欲望和肆意妄为降到最低限度,让纠纷在技术层面得到解决,进而避免诉诸冲突和暴力。要使这样一个复杂的技术系统顺利运行,必需由一个职业化、专业化的群体掌控。法官的职业化正是保证法律体系良好运行,并且在此基础上实现公平正义的不二选择。
(摘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