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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特殊,离婚诉讼存隐情群策群力,众人拾柴火焰高
  发布时间:2015-03-18 19:48:19 打印 字号: | |

今年2月初,我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某诉称与被告赵某某在婚姻生活中摩擦、争吵不断,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通过调查发现,被告于20109月曾因不堪原告辱骂,伙同其侄子对酒后熟睡的原告实施谋杀,因原告惊醒后反抗而未能得逞,后南开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我院由一名青年法官承办,全庭同志高度重视,从起诉书、传票等法律手续的送达到询问、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全面的预判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合理方案。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原、被告双方需亲自参加庭审活动。考虑到之前被告故意杀害原告的行为危害性,承办人提前与原告进行沟通,要求其在未来庭审进行过程中,从双方多年婚姻感情出发,务必克制自身情绪,禁止在言语上和行为上刺激被告,严格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以求能够平稳解决双方离婚纠纷,避免出现当事人其他过激行为,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本案在受理后,我院负责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资深法官和办案经验丰富的老审判员,针对该案特殊性,从庭审节奏把握和做当事人工作等方面均向承办人提出了自己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老同志在自身审判工作繁重的情况下,对年轻人仍然毫无保留,倾其所有,在日常的言传身教中发挥着传、帮、带的积极作用,使广大青年干警受益良多,在工作和生活中时刻感受到集体的温暖!

目前该案双方当事人情绪平稳,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