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商场花花公子专柜购买花花公子皮包一个,价款为1630元。王某委托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其购买的皮包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王某认为,商场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回货款1630元,赔偿4890元。
和平法院认为,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产品的真实信息,以便于消费者对所购买的产品有充分的了解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被告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由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涉案产品外包装标识内容与产品真实情况不一致,应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和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1630元,并赔偿原告4890元,合计6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