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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法院采取四项措施提升司法文明被告人出庭不再“剃光头、穿囚服、戴戒具”
  发布时间:2015-01-13 08:54:31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彰显现代司法文明,落实市高院司法形象文明化要求,我院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提升司法文明的若干规定》,采取四项措施加强被告人人权保障。

一是加强对被告人身体健康权保护。要求司法警察提押、看管被告人时,保证被告人人身安全。规定庭审时间较长的,应保证被告人必要的就餐、休息时间。在法庭配备急救箱,对体弱多病、行动不便或有其他原因不宜长途押解的被告人,可在看守所附近设立的法庭开庭审判。

二是加强对被告人人格尊严保护。规定审判人员、司法警察、管教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格尊严,对被告人不得实施人身侮辱行为。要求看守所不得强行给被告人理剃光头。不得要求被告人穿着具有监管机构特征或附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饰,明确了五种法庭禁止服饰。对被告人无适合出庭服装的,规定看守所负责提供。要求开庭审理时,除特殊情形外,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不使用囚笼。

三是强化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为被告人提供桌椅、纸笔,方便被告人记录各方发言,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陈述权等诉讼权利,但有安全隐患情形的除外。明确规定内容,在押被告人由看守所负责告知,未被羁押的被告人由法院负责告知。

 

四是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特殊保护。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时,实行圆桌审判方式,营造缓和宽松的庭审氛围。对未成年被告人,法庭可结合其身心特点,安排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

责任编辑:和法编辑